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385号 | 失信人 | 陈火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5088119830815039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与被告陈火城、庄细霞于2017年11月7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循环额度》(合同编号:46000091217116358621)已提前到期;
二、被告陈火城、庄细霞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12月24日为3509.23元;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循环额度》约定的标准执行);
三、被告陈火城、庄细霞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4471.92元。
本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7.7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陈火城、庄细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8-1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296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