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697号 | 失信人 | 林朝成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619840510175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林朝成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雪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14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利息;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5元(原告杨雪已预交),由被告林朝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0-08-2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623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