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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东玲(证件号:460033198509231186)
  发布时间:2020-08-14 11:20:2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2522号
失信人
高东玲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3198509231186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丁岳松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98.09元,并支付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29日起计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丁岳松已支付的利息298元从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高东玲、肖孝仁对被告丁岳松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被告被告丁岳松、高东玲、肖孝仁承担保全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6.5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丁岳松、高东玲、肖孝仁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8-14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6677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其他案由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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