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808号 | 失信人 | 吴海琛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81981113004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吴海琛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柏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8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刘丽芳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8-0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214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