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372号 | 失信人 | 张增源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3062319680724107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捷联实业有限公司、张增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李、陈怡偿还欠款本金1220518.53 元、利息 601899.55 元(截止 2017 年 3 月 8日),合计 1822418.08元,并以本金 1100000元为基数,自 2017年 3月 9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的标准计付后期利息;二、被告海南捷联实业有限公司、张增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李、陈怡支付因出租铺面造成的赔偿金 92080元、案件受理费 5973元、律师费 25000元,共计 123053元;
13三、驳回原告陈李、陈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538.49元、保全费 5000元,合计 32538.49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告陈李、陈怡负担 1123.55元,由被告海南捷联实业有限公司、张增源共同负担 31413.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587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