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683号 | 失信人 | 方宗勇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219780616511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方宗勇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美兰美可多商店支付货款本金 72167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 2018年 9月 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 7216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0%为标准计付);二、被告方宗勇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5内,向原告海口美兰美可多商店支付律师服务费 3000元;三、驳回原告海口美兰美可多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2012.19元(原告海口美兰美可多商店已预交),由原告海口美兰美可多商店负担 115.87元,由被告方宗勇负担 1896.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8-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625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