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245号 | 失信人 | 海南陈福木业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10039979645XH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陈福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当得利款项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方喜对被告海南陈福木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3.71元、财产保全费2844.57元,合计人民币11118.2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033.16元,被告海南陈福木业有限公司、陈方喜共同负担724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陈方喜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8-1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860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不当得利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