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957号 | 失信人 | 郑元苗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5032119750729155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郑元苗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明偿还借款199000元及利息135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14.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郑元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8-1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95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