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119号 | 失信人 | 李沐燃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319910603031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李沐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开忠偿还借款9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截止至2019年7月1日利息为8998.40元,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6.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李沐燃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8-2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957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