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078号 | 失信人 | 邹淑旺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3072319551024257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邹淑旺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万宁万鑫实业有限公司移交购房款167790元,并支付利息(以1677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08年11月29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海南万宁万鑫实业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8.06元(原告海南万宁万鑫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海南万宁万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045.86元、被告邹淑旺负担438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7-0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525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委托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9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