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204号 | 失信人 | 林维文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619770721241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林维文分三期向原告何蔓菁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5000元,具体方式如下:偿还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被告林维文每月向原告何蔓菁支付15000元,上述款项支付完后,双方就本案的债权债务结清;
二、如被告林维文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林维文应向原告何蔓菁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计付);
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最后一期还款中向原告一并支付。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8-1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37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