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373号 | 失信人 | 白雪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302719740209452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白雪、被告海南宏源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清明偿还借款285000元及利息(以28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24%年利率计付,并扣减白雪已支付的5000元利息);
二、驳回原告杨清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81元,由被告白雪、海南宏源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8-1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127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