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388号 | 失信人 | 刘惠芳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5220219800515202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与被告阮春善于2018年7月16日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商户保证贷款额度》已提前到期;
二、被告阮春善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12月21日,利息、罚息共为4474.39元;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贷款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付;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在年利率12%的基础上加收30%为罚息利率计付);
三、被告阮春善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10150.37元;
四、被告刘惠芳对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7.1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阮春善、刘惠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8-2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297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