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292号 | 失信人 | 黄继林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302919750706343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黄继林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1月4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继林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200元及快递费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海南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24元,由被告黄继林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8-1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756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