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163号 | 失信人 | 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5146000050386488X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金塔实业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海口永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水务集团海口振兴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海口市海甸二东路3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海房字第HK075327号),同时被告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海南残友信息技术研究院、海南金福兴投资有限公司须协助被告海南金塔实业有限公司将各自实际使用的房屋返还给原告海口永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水务集团海口振兴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二、被告海南金塔实业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永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水务集团海口振兴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从2017年5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每日1625元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海口永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水务集团海口振兴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52.02元,由原告海口市水务集团海口永顺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水务集团海口振兴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694.10元,由被告海南金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657.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郭珊娜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8-1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4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租赁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