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414号 | 失信人 | 许文鹏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900319780214091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众联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勇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7月21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海南众联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勇支付律师费36000元;
三、被告丁叶飞、许文鹏、王淑端对被告海南众联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0元、保全申请费9560、公告费117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海南众联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丁叶飞、许文鹏、王淑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0-09-0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585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