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056号 | 失信人 | 潘周宣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052419691010271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潘周宣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偿付信用卡欠款本金59274.48元,利息6729.62元,违约金(滞纳金)10667.88元,合计76671.98元;
二、被告潘周宣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4144.33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4.79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负担16.13元,由被告潘周宣负担1718.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8-2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700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