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575号 | 失信人 | 陈之岱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219860828125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陈之岱欠付原告冼俊锋借款本金41700元,被告陈之岱须于2020年6月15日前向原告冼俊锋偿还10000元,2020年8月15日前向原告冼俊锋偿还10000元,2020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冼俊锋偿还10000元,2020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冼俊锋偿还11700元;
二、如被告陈之岱未按上述约定偿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冼俊锋则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陈之岱一次性偿还剩余未还款项;
三、案件受理费842.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421.30元,由被告陈之岱负担,须于2020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冼俊锋偿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8-3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08民初174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