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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新岛村委会下本岛村民小组(证件号:56795885-0)
  发布时间:2020-08-10 08:39:5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2418号
失信人
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新岛村委会下本岛村民小组
证件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号
56795885-0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新岛村委会下本岛村民小组民小组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雨欣支付征地补偿款475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25元由被告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新岛村委会下本岛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符发清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8-10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13123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其他案由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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