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798号 | 失信人 | 曾春平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370119900309031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曾春平须于2020年1月25日前,向原告周敬祥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1万元(原告指定收款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亳州市分行营业部,户名周敬祥,账号6236681790003811045),若被告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本案诉讼费用5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7-1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353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人格权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