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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海辉(证件号:432503197108023352)
  发布时间:2020-08-19 15:09:1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1295号
失信人
邱海辉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32503197108023352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邱海辉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富通胜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254元及其利息(从2017年5月3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海口富通胜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8.76元,由原告海口富通胜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19.46元,被告邱海辉负担2229.30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8-1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221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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