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145号 | 失信人 | 海南昌导的士集团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000721276314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解除原告周安剑、吴勇玲、周邦正与被告海南昌导的士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订立的《车辆经营权转让合同》;
二、被告海南昌导的士集团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安剑、吴勇玲、周邦正偿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17年4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
三、驳回原告周安剑、吴勇玲、周邦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2.17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周安剑、吴勇玲、周邦正负担384元,由被告海南昌导的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58.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赵子群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8-0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762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