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007号 | 失信人 | 符志伟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019770316271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自2019年11月1日起,马永涛和刘海龙终止履行与符志伟、练坚于2011年3月2日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马永涛和刘海龙不再享有该合作协议的合同权利,亦不再承担该合作协议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符志伟、海口美兰嘉逸快捷酒店和练坚共同确认,自2019年11月1日后,因履行《合作协议》和经营海口美兰嘉逸快捷酒店而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由符志伟、海口美兰嘉逸快捷酒店和练坚承担,均与马永涛和刘海龙无关;
二、符志伟、海口美兰嘉逸快捷酒店向马永涛支付29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8.7万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11.6万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8.7万元);
三、符志伟、海口美兰嘉逸快捷酒店向刘海龙支付29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8.7万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11.6万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8.7万元);
四、如符志伟、海口美兰嘉逸快捷酒店在履行第二、三项确认的支付义务存在任意一期逾期未付清,则分期支付的全部款项均为到期,每逾期一日按未付全部款项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0037元(马永涛、刘海龙已预付14978.83元),由马永涛、刘海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8.5元(符志伟已预付10037元),由符志伟负担;
六、练坚对于本协议的内容予以认可,不持异议;
七、本调解协议经各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民终393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伙协议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