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388号 | 失信人 | 海口富丽生建筑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100MA5RC9KK1F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口富丽生建筑有限公司、熊林生、邱丽珠共欠原告张德发劳务费13796元。被告海口富丽生建筑有限公司、熊林生、邱丽珠分三期向原告张德发支付上述款项:于2019年7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139元,于2019年9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139元,于2019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518元。原告张德发指定的收款账号:6221 5064 0000 1394 34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二、若被告海口富丽生建筑有限公司、熊林生、邱丽珠未按上述约定支付任何一笔劳务费,则原告张德发有权要求被告海口富丽生建筑有限公司、熊林生、邱丽珠一次性偿还剩余的未还款项;
三、案件受理费144.90元(原告已预付),因调解减半收取即72.45元,由被告海口富丽生建筑有限公司、邱丽珠、熊林生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邱丽珠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8-2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25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劳务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