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402号 | 失信人 | 谢腊仙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3240119700117002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谢腊仙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廖若安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0元,由被告谢腊仙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327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