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222号 | 失信人 | 钟永杰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010419940225187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刘思洁、钟懿、钟永杰在继承钟伟明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姚仁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17年1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07.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付),均由被告刘思洁、钟懿、钟永杰在继承钟伟明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8-1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335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