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901号 | 失信人 | 麦永红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080419710825053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麦永红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仕宽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上述利息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龙仕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9.01元(原告龙仕宽已预交),由原告龙仕宽负担6.01元,被告麦永红负担90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7-0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034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