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665号 | 失信人 | 孙瑞平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23082819870207461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孙瑞平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碧英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向原告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碧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8.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瑞平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7-1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92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9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