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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证件号:510821198303097412)
  发布时间:2020-07-27 11:10:07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875号
失信人
张波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510821198303097412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波应偿还原告张玲人民币29万元,并从2016年1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天100元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张玲。 二、驳回原告张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1.50元、保全费28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7-08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0108民初13938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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