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295号 | 失信人 | 梁振銮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41984052128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给原告李莉、林芊含、林逸、王金梅人民币110000元;
二、限被告梁振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给原告李莉、林芊含、林逸、王金梅人民币676390元;
三、驳回原告李莉、林芊含、林逸、王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57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李莉、林芊含、林逸、王金梅负担3657元,由被告梁振銮负担35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山支公司负担500元。保全费82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梁振銮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7-1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061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