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176号 | 失信人 | 海南合富环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000062330718G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合富环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良臣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美华、郭琼梅、郭晓强、郭晓刚、郭晓航借款本金人民币525000元,并以本金52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以年利息24%计算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1日起至付清该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郭美华、郭琼梅、郭晓强、郭晓刚、郭晓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8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海南合富环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良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赵良臣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7-0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445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