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728号 | 失信人 | 黄亮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6220319830603353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与被告曾婷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曾婷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贷款本金10万元,并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及《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罚息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直至全部借款偿清之日止(其中,截止2018年8月23日,利息和罚息共计4029.69元);
三、被告曾婷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支付违约金1万元;
四、被告黄亮、唐庆、白晨敏、彭文英、吴献燕对被告曾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亮、唐庆、白晨敏、彭文英、吴献燕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婷追偿;
五、被告曾婷、黄亮、唐庆、白晨敏、彭文英、吴献燕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5214.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0.59元、公告费1950元,均由被告曾婷、黄亮、唐庆、白晨敏、彭文英、吴献燕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7-2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525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