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275号 | 失信人 | 时光义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4040519570317025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时光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时光义退赔被害人刘春梅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李萍经济损失人民币141078.98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7-1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刑初15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