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361号 | 失信人 | 邝蓉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019721128124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邝蓉确认尚欠原告江建礼借款本金24900元,由被告邝蓉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20日前向原告江建礼支付借款3000元,直至借款还清止。被告邝蓉须将当期还款金额转账至原告江建礼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口金垦支行,开户名称:江建礼,账号6217567800001059361)。
二、被告邝蓉如逾期未支付当月借款额,原告江建礼则有权就被告邝蓉尚未还清的借款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邝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220.0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邝蓉负担。被告邝蓉须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件受理费220.05转账支付至原告江建礼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口金垦支行,开户名称:江建礼,账号6217567800001059361)。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7-1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422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