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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忠(证件号:460033196904210036)
  发布时间:2020-07-14 10:09:1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594号
失信人
林忠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3196904210036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林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31年8月9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高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31年8月9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三、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254059.64元,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中国农业银行卡3张(卡号:6228480158132523479;6228480158152298572;6228370133494245)、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6212262201022083499)、中国光大银行卡1张(卡号:6214921102435811),待被告人高平退赃及缴清罚金后退还被告人高平;酒店房卡套2个、U盘1个,退还被告人高平; 冻结的银行账户内(农行21665001040006565号账户、农行21665001040008868号账户、农行6228480158164797173号账户)的资金用于冲抵赃款。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7-14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0108刑初688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罚金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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