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594号 | 失信人 | 林忠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319690421003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林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31年8月9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高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31年8月9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三、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254059.64元,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中国农业银行卡3张(卡号:6228480158132523479;6228480158152298572;6228370133494245)、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6212262201022083499)、中国光大银行卡1张(卡号:6214921102435811),待被告人高平退赃及缴清罚金后退还被告人高平;酒店房卡套2个、U盘1个,退还被告人高平;
冻结的银行账户内(农行21665001040006565号账户、农行21665001040008868号账户、农行6228480158164797173号账户)的资金用于冲抵赃款。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7-1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0108刑初68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