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0108执恢10号 | 失信人 | 李朝刚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619631204003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李朝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86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7-1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6琼0108刑初25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