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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明(证件号:362135197601124158)
  发布时间:2020-07-03 16:54:09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2106号
失信人
张新明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362135197601124158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张新明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祥梅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和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3月1日起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2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郭祥梅自行负担1987元,被告张新明负担42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7-02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4610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9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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