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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书菁(证件号:460026195210230018)
  发布时间:2020-07-10 08:19:17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1268号
失信人
林书菁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6195210230018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林书菁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淑民借款380000元及逾期利息(480000元基数,自2017年9月5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26日按年利率24%;一3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月11日起计算至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人林书菁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淑民律师费3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林书菁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7-0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6641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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