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470号 | 失信人 | 陈振彬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5052119820209555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解除原告林存琴与被告陈振彬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陈振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存琴借款人民币937959.6元及利息379515.73元,合计1317475.33元,并以借款人民币937959.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利息自2019年3月6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林存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4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林存琴负担20209.86元,由被告陈振彬负担13230.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7-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335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