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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彬(证件号:350521198202095550)
  发布时间:2020-07-28 11:14:2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1470号
失信人
陈振彬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350521198202095550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解除原告林存琴与被告陈振彬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陈振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存琴借款人民币937959.6元及利息379515.73元,合计1317475.33元,并以借款人民币937959.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利息自2019年3月6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林存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4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林存琴负担20209.86元,由被告陈振彬负担13230.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7-28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3350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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