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169号 | 失信人 | 朱志刚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6010219700921001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朱志刚、海南澳新中投实业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彦君偿还借款本金227867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227867为基数计付);
二、被告李昱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海南澳新中投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马彦君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马彦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马彦君负担2802元,被告朱志刚、海南澳新中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7-2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0108民初395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