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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志春(证件号:440824197407015019)
  发布时间:2020-07-13 20:38:36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563号
失信人
谭志春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40824197407015019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原告莫金燕、被告谭志春所生女儿谭雅清由原告莫金燕直接抚养。 二、被告谭志春须从2018年1月起,按600元/月的标准负担女儿谭雅清的抚养费直至谭雅清年满18周岁止(被告谭志春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从2018年1月计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抚养费支付给原告莫金燕;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抚养费,被告谭志春须在每月的10日前,按月向原告莫金燕支付)。 三、驳回原告莫金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计收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金燕、被告谭志春各自负担25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7-13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0108民初3303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其他案由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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