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563号 | 失信人 | 谭志春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08241974070150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莫金燕、被告谭志春所生女儿谭雅清由原告莫金燕直接抚养。
二、被告谭志春须从2018年1月起,按600元/月的标准负担女儿谭雅清的抚养费直至谭雅清年满18周岁止(被告谭志春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从2018年1月计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抚养费支付给原告莫金燕;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抚养费,被告谭志春须在每月的10日前,按月向原告莫金燕支付)。
三、驳回原告莫金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计收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金燕、被告谭志春各自负担25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7-1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330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