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240号 | 失信人 | 海口福满星酿酒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100075714526H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唐愿星、海口福满星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爱文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15元,由被告唐愿星、海口福满星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唐愿星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7-1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033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