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983号 | 失信人 | 彭松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110219930116571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彭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罗小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三、扣押在案的0.38 克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并销毁;作案工具手机3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罗小波追缴毒资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现金人民币1900元用于冲抵被告人彭松的罚金;琼ADQ212号小汽车1辆、手表1块,待被告人罗小波缴清罚金及退出上述毒资人民币800元后退还被告人罗小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7-1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刑初33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