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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松(证件号:511102199301165715)
  发布时间:2020-07-14 12:37:0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983号
失信人
彭松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511102199301165715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彭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罗小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三、扣押在案的0.38 克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并销毁;作案工具手机3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罗小波追缴毒资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现金人民币1900元用于冲抵被告人彭松的罚金;琼ADQ212号小汽车1辆、手表1块,待被告人罗小波缴清罚金及退出上述毒资人民币800元后退还被告人罗小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7-14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刑初332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罚金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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