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305号 | 失信人 | 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20130407-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佳鑫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689855.6元及利息79439.74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诺利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80.24元,由原告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负担1775.24元,被告上海诺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魏树德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7-1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034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运输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