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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徽震(证件号:460021197808050019)
  发布时间:2020-07-06 16:27:2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826号
失信人
钟徽震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1197808050019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钟徽震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春玉支付货款252589元; 二、驳回原告蔡春玉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3.84元(原告蔡春玉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钟徽震负担5063.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7-03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9565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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