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351号 | 失信人 | 肖传海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619820424483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肖传海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亿宸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用25000元;
二、被告肖传海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亿宸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汽车租赁租金1512元。
三、驳回原告海南亿宸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95元,由原告海南亿宸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01.95元,被告肖传海负担516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7-1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08民初29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租赁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