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227号 | 失信人 | 郭海超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419931028241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郭海超须于2019年1月25日前向原告张裕福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即告终了。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缴),因调解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裕福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7-0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199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