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745号 | 失信人 | 陈海清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619890828841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陈海清拖欠王松借款本金540000元、利息28080元,律师费用10000元,共计578080元;
二、双方确认上述578080元按如下付款方案支付:陈海清于2020年1月25日前向王松转账支付578080元(开户名:王松,开户行: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账户:6222621118222888888);
三、如陈海清逾期还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松与陈海清于2020年1月8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1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08民特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