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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安(证件号:460021197601204615)
  发布时间:2020-06-16 21:04:21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270号
失信人
李祖安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1197601204615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李祖安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义伟返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所欠款本金人民币3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逾期之日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二、驳回原告郑义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1.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6-13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3297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9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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