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202号 | 失信人 | 王中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4012319720708613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双方确认截止至2018年6月4日,被告王中华尚欠原告李先永借款本金140000元;
二、被告王中华须于2018年6月10日前向原告李先永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018年9月24日前向原告李先永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019年2月4日前向原告李先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019年6月7日前向原告李先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三、若被告王中华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债务,原告李先永有权要求被告王中华一次性支付剩余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剩余未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案件受理费2316.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李先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2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534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